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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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吴沁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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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4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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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30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晓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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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6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于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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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2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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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349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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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8-15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慕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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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8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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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6-28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宏盛意电子有限公司、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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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4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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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6-28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王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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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402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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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23 |
7 |
吴沁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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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3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沁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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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04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精展鹏科技有限公司、刘笔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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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6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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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28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唐兆锡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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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712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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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01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符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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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413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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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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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1634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陈燕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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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7 | 2020-07-12 |
2 | (2019)粵0305民初12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叶碧玉 邹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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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73 | 2020-05-28 |
3 | (2019)粤0305民初76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杨雁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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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0 | 2020-01-14 |
4 | (2019)粤0305民初12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叶碧玉 邹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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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10-31 |
5 | (2019)粤0305民初1541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钟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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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9-10-29 |
6 | (2019)粤0305民初76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杨雁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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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08-29 |
7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彭洪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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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08-11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黄志华 房冬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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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9-07-21 |
9 | (2018)粤0305执3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张婉文 王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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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9-03-26 |
10 | (2016)粤0305民初2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聂存良 王香花 聂樱 王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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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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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50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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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50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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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5019号李向前、于晓秋、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二)、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三)、李向前(被告四)、于晓秋(被告五)、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六)、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50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6900万元以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欠息(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欠息合计人民币164594.80元),被告一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七个被告共同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81100520190000819)、被告七按照《保证合同》(81200201900019661-bz)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上述五个被告先于或同时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81100720190000178)的约定对被告六持有的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62036756股股权行使质押权,并有权从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权利质押合同》(8110042020NS00001)的约定对被告一持有的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权,并有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6.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8110062020NS00001)的约定对抵押物[具体为:被告一现有的及将有的锂离子电芯(包括半成品、产成品)]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第三十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1年11月16日10时00分在第三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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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0)粤0305民初1168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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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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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168号刘成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告刘成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3257.94元及利息等费用(利息等费用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各项总和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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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2021)粤0305执63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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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3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贺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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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399号贺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贺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399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蓓名下登记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1栋A单元2303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1000986237]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肖法官电话:0755-866084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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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4 |
(2021)粤03财保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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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60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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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60号于晓秋: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晓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晓秋名下价值人民币169,772,911.11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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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5 |
(2021)粤0305执388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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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8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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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885号王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执3885号申报优先债权通知书。该申报优先债权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拍卖被执行人付兴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70号泛海拉菲花园(二期)2栋C座305号的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569198)。经查,你方为上述财产的抵押权人。现通知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报优先债权(申报材料含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截止申报日的欠款本息计算清单等)。如你方已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该优先债权的,请附相应法律文书,并提供你方送达地址确认书、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逾期未申报的,由你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且不影响本院对该财产的处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谭勉霖、王秀电话:0755-86608167、86608489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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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6 |
(2021)粤0305执388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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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8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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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885号付兴、王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执3885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付兴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70号泛海拉菲花园(二期)2栋C座305号的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569198)。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谭勉霖、王秀电话:0755-86608167、86608489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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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7 |
(2021)粤0305执65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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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5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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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590号黄捷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5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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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8 |
(2021)粤0305民初52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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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周祁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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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283号周祁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告周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52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结果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7日14时30分在粤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院联系人:陆助理电话:0755-866088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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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9 |
(2021)粤0305执1033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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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3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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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332号杨雁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3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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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10 |
(2021)粤0305执388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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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8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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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885号付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885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付兴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70号泛海拉菲花园(二期)2栋C座305号的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569198)。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2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谭勉霖电话: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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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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