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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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强与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陈江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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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2民初26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宝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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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9 |
2 |
深圳市骏顺眼镜制造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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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6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骏顺眼镜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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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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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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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3民终52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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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1-25 |
4 |
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与黎锡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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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67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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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14 | 2019-11-19 |
5 |
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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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民终136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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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7 | 2019-01-21 |
6 |
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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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305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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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9-12-29 |
7 |
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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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02执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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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8-09-12 |
8 |
原告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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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3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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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17-09-25 | 2017-11-10 |
9 |
原告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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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3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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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17-09-06 00:00:00 | 2017-11-10 |
10 |
贾全琪诉乔宝虎、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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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355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贾全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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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17-04-30 | 2017-06-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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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16729号公告判决黎锡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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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67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黎锡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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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6729号之一黎锡均(44190019850723XXXX):原告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锡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6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黎锡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8,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8月7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4,061.04元,由被告黎锡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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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2 |
(2018)粤1972民初16729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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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67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黎锡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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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6729号黎锡均(44190019850723XXXX):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锡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2011年10月至2012年期间,原告向被告供货,供货期间,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结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6年8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190,000元,并承诺“从即日起每年还款不低于贰万元整”。然,被告出具欠条至今,仅支付了12,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78,000元未付。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亦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并提供了欠条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8,000元及利息(以17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8月7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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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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