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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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孙海艳、李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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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1075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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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7-31 |
2 |
281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钱治刚、王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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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民初28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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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19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连云港永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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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06执恢110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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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1 |
4 |
27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徐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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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民初27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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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6-09 |
5 |
28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丁芹、周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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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民初28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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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29 |
6 |
281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陶刘军、于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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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民初2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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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31 |
7 |
274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杨林、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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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民初27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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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7-02 |
8 |
162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顾祥刚、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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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民初16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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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2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翟恩光、李智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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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9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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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14 |
10 |
127韩丹丹、江苏香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屠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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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民申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韩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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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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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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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281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辉 被告- 滕云虎 张学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肖兴广 高红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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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兴广、高红、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张学艮、滕云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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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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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29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任其玉 被告- 张学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肖兴广 高红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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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任其玉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兴广、高红、张学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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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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