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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洋中路176号洋中花园1#4#连体45店面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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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淋晶 郑焘 郑鸿 林舒 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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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之二郑焘、林舒、王淋晶: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15天)、证据。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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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2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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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王淋晶 郑焘 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鸿 林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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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之一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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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3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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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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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应链服务成本费59197.36元;3、判令被告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债权数额为25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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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4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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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鸿 林舒 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郑焘 王淋晶 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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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应链服务成本费59197.36元;3、判令被告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债权数额为25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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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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