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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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应急罚〔2020〕244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恒阳车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自行车配件生产、加工,现有从业人员65名,但其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未按期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且车间内抽查2台使用中冲床皮带轮无防护罩,不符合GB/T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的国家标准,1处高约2米的作业平台无防护栏,不符合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1“防护要求:4.1.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得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的国家标准,其行为分别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依据:分别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慈溪市恒阳车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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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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