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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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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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执恢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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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9-16 |
2 |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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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执恢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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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9-29 |
3 |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要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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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4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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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27 |
4 |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鲜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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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执恢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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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10-09 |
5 |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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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0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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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29 |
6 |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香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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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执5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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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10-10 |
7 |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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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39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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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9-29 |
8 |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彪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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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4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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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9-27 |
9 |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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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2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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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9-29 |
10 |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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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0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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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10-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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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安福县鑫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栋 周道芳 夏增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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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G01 | 2017-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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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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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829民初2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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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林春生向原告归还贷款总金额50000元,支付利息489.17元,共计50489.1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归还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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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2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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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执异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凤兰 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郭友平 王义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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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祉沁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未能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8执异18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执行局承办法官:李娟联系方式:0796-8210939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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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异议人提出异议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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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执异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凤兰 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郭友平 王义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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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春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驳回李春秀的异议请求。因采取其他方式未能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8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执行局承办法官:李娟联系方式:0796-8210939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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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4 |
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质宾、管清、刘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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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8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安根 管清 刘质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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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清: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质宾、管清、刘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征集扫黑除恶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质宾、管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7504.7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2、判决被告刘安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即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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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5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异议人提出异议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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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执异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凤兰 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郭友平 王义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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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驳回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采取其他方式未能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8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四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执行局承办法官:李娟联系方式:0796-821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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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6 |
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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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7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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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严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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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7 |
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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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7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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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严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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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8 |
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小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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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9民初14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小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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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雪: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29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周小雪在本判决生效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385.88元,合计69385.8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归还日为止)。案件受理费767元,由被告周小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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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9 |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异议人提出异议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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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执异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凤兰 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郭友平 王义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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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凡、郭友平、刘凤兰、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高德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浙江高德建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采取其他方式未能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8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执行局承办法官:李娟联系方式:0796-8210939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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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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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彭晓美、王花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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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9民初19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花媛 彭晓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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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美、王花媛: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赣0829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晓美、王花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彭晓美、王花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洲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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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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