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舟普公(六横)行罚决字[2019]51304号 | 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六横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张**系舟山新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且工作时间超过三天。舟山新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张**的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且未告知张**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9年10月11日10时许在本区六横镇中远船厂内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普陀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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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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