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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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环罚〔2020〕45-1号、 |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项目管理类,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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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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