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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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海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宝石五大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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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执35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沛县海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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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5-13 |
2 |
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台州市富艇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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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破申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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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2-14 | 2020-03-05 |
3 |
王建锋与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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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5018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王建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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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5-12 |
4 |
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夏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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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民终262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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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1-11 |
5 |
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与夏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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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33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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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09-19 |
6 |
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浙江美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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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民终16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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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19-08-05 |
7 |
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与宝石五大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美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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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1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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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20-01-01 |
8 |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王央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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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民终91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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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20-01-01 |
9 |
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台州市富艇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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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执618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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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3-23 | 2020-07-21 |
10 |
王央飞与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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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682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央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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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20-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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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1002民初5691号原告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富艇服饰有限公司、梁根青判决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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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6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富艇服饰有限公司 梁根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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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台州市富艇服饰有限公司、梁根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台州市富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石中非经贸有限公司171399.1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梁根青对被告台州市富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梁根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富艇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4元(已减半),保全费1409元,合计3273元,由你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3728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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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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