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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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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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2561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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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2-02 |
2 |
谭新辉、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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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申365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谭新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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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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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金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裕华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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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73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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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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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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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73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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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30 |
5 |
曾伟山、邵金海等与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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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27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曾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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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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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金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裕华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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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238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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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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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润信德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裕华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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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02民初245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深圳中润信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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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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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裕华信用社、深圳中润信德控股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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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执监11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诉人-深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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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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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新辉与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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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4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谭新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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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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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金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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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复6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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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06-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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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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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 被告- 曾伟山 邵金海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赵文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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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赵文瑜: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与被告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邵金海、曾伟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驳回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0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山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及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曾伟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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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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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 被告- 曾伟山 赵文瑜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邵金海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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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赵文瑜: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诉被告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山、邵金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8月18日14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250380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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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3 |
(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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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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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赵文瑜: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与被告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邵金海、曾伟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具有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鑫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并确认被告赵文瑜名下持有的85%份额的股权归原告持有;2、请求确认被告赵文瑜、第三人巫德安于2002年8月11日与承德地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武永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机2002年8月13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3、判令被告赵文瑜协助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将其受让的深圳市鑫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85%的股权登记至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名下;4、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文瑜、巫德安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原被告补交)、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0755-250380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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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4 |
(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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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赵文瑜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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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赵文瑜: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诉被告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山、邵金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追加第三人)、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4月12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250380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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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5 |
(2020)粤0303民初325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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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2561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赵文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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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文瑜(又名赵辉):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文瑜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方:1、判令被告于1999年10月16日和2002年8月13日两次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A楼第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公布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联系人:东助理0755-25038147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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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6 |
(2019)粤0308执监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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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执监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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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执监1号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执行监督申请人邵金海、曾伟山、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一案,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执行监督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丑洁联系电话:82679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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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7 |
(2019)粤0303民初144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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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4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谭新辉 当事人-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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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新辉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2019)粤0303民初14409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4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新辉偿还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谭新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8元,由原告谭新辉负担5895元,由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83元。公告费618元,由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谭新辉已预付,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谭新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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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8 |
(2019)粤03执复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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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复68号 | - |
原告- 深圳市乐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天天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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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复68号深圳市乐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天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天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复议申请人邵金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执异2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复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执异23号异议裁定;二、驳回复议申请人邵金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复68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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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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