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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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城法六〔2020〕070039号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南京德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37732826地址:六合区雄州镇工业区2020年11月19日,我局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德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该公司在其院内已建成数栋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总建筑面积约6758平方米。2020年11月28日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陈伟、孙金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共有5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6758平方米,其中1#厂房为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597.51平方米;2#厂房为1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3385.12平方米;职工餐厅为1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555.59平方米;1#配电房为1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01.26平方米;2#配电房为1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18.76平方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数据与规划部门函件基本一致。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786676号),责令你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我局接受调查。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28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11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11月2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3.2020年12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造价报告书原件各1份;5.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关于南京德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移送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玖佰元整(¥269,9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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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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