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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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公(消)行罚决字〔2019〕13000178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分公司的经营,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2019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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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详情 |
2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7]13806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张某某系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分公司的员工,其的居住登记信息因居住地址变更被注销后,自2017年04月15日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白沙泉11号,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分公司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于2017年06月05日被公安机关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卢丽。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分公司三日内改正、给予浙江灵峰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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