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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丰蓝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冠云街2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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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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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市美旭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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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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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深圳市新捷仕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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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新捷仕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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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惠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郑松彪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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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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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广州市叁正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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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叁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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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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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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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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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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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郑松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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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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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松彪、倪鸿军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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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
    郑松彪
    倪鸿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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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苏联美文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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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长宝覆铜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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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鲁0685民初4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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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招远市人民法院 G39 2018-07-24
    2 (2017)粤0114民初41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郑松彪 倪鸿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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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 - 2018-05-18
    3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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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招远市人民法院 G73 2018-04-03
    4 (2017)粤01民辖终3402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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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2
    5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惠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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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丹阳市人民法院 G36 2017-04-02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6执1653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07 详情
    2 (2019)粤0307执360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08 详情
    3 (2018)粤0307执1270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0-30 详情
    4 (2017)粤0307执17936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0-27 详情
    5 (2017)粤0306执1491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30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6执165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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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1653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龙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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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6536号之一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65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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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2

    (2018)粤0307执恢78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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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恢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惠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松彪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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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恢788号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郑松彪: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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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6
    3

    (2018)粤0307执恢788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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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恢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惠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松彪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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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恢788号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郑松彪: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3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恢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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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3
    4

    (2018)粤0307执127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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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127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豪杰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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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12701号深圳市鼎丰蓝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豪杰行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14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127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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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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