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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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统罚字〔2021〕29号 | 绍兴市统计局 |
绍兴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统罚字〔2021〕29号当事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高新区天元大厦0502室;法定代表人:俞劲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01216M。现已查明,该单位上报的2020年《财务状况》(表号:F103表)统计报表中,本年“营业收入”的填报数与应报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本局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标准,本局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52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地址:绍兴市区胜利东路180号,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0120****0057365),或者使用支付宝扫描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统计局2021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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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2 | 绍越公(府)行罚决字[2020]01036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府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zjzc.com.cn)于2015份接入互联网正式上线运行,因该网站长期未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于2020年01月0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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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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