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卫攀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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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156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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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1-09 |
| 2 |
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与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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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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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31 |
| 3 |
江门市江海区文昌纸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包国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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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20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文昌纸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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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9-07 | 2017-09-12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703执7680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2072民初3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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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 被告- 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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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3393号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诉被告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支付货款1192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929.0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负担20元,被告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已预交150元,被告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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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 2 |
关于原告蓬江区欣宇模具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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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5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欣宇模具加工店 被告- 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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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欣宇模具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蓬江区欣宇模具加工店支付货款5640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0.25元,由被告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环市审判庭(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二环市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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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 3 |
(2019)粤0703民初5421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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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5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江区欣宇模具加工店 被告- 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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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黄嘉颖签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5421号中山市芯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欣宇模具加工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703民初5421号】,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40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0月8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荷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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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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