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65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5年1月至10月,列支电话费、ETC、办公费合计9885.18元,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未做企业所得税调整。(2)你单位在2015年2月至12月,将部分业务招待费在差旅费、交通费中列支,合计金额49632.5元,未做企业所得税调整。(3)你单位在2015年3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年会礼品及职工福袋,发票代码3300141140,发票号码09815073、09185535,合计税额2316.36元,金额13625.64元,价税合计15942元;在2015年7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员工蛋糕券福利,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03383237,税额1807.67元,金额10633.33元,价税合计12441元。上述发票在认证抵扣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合计税额4124.0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按应补税款50%处罚款合计2206.3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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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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