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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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菊华、成都多倍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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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权纠纷 |
原告-崔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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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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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民初13413号原告崔菊华与被告成都多倍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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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3413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崔菊华 被告- 成都多倍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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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3413号原告崔菊华与被告成都多倍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多倍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崔菊华消除其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监控信息;二、被告成都多倍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崔菊华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元;三、驳回原告崔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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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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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3413号原告崔菊华与被告成都多倍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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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3413号 | 姓名权纠纷 |
原告- 崔菊华 被告- 成都多倍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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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3413号原告崔菊华与被告成都多倍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不具备多倍科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原告对多倍科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均由实际出资人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原告在四川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成都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苍溪县国家税务局、苍溪县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的不利影响和监控;3、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四川日报》上刊登声明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社会信用和名誉;4、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律师费,误工费4800元,交通费3200元,差旅住宿费1600元,差旅生活费2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合计22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包括公告费、鉴定费)均由被告全额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4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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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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