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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嘉生化

    漯河天嘉生化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漯河市临颍县产业集聚区天冠路3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临农(饲)罚【2021】01号 临颍县农业局

    1、没收违法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2吨(40袋)2、处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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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详情
    2 漯环罚决字〔2021〕第26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漯环罚决字〔2021〕第26号漯河天嘉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9754198XT地址:漯河市临颍县产业集聚区天冠路3号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2021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漯河天嘉生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你公司上风向厂界和下风向厂界对该公司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取样,检验报告显示臭气浓度最高值为27(国标要求排放限值为20),超过标准值0.35倍,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证据材料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于2021年6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1〕第2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1〕第2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形。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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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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