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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泰克

    宁波英泰克照明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钱家路1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余)应急罚〔2020〕067号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情况;  2、吕旭波和陈建科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安全生产台账资料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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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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