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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千岛湖汇泉新品湖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镇港口路999号1-5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58号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汇泉新品湖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港口路999号,主要从事住宿、餐饮、洗浴、歌舞娱乐、物业服务及酒店管理等业务。因当事人系“品湖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事人也系该酒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淳安县于2019年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杭州模式”以来,当事人已在品湖酒店按规定设置了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及17个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7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4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4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2个),但因当事人管理存在纰漏,对新员工垃圾分类培训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有新员工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将塑料瓶等可回收物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将烟头、泡面盒、快递包装袋等其他垃圾投入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2021年08月03日08时30分,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在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当日12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同日12时15分,执法队员前往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生活垃圾清运。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21年3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立案查处。鉴于《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未有配套裁量基准,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法进行裁量公式计算。因当事人曾于2021年3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以上1.4以下的系数标准从重处罚:……(三)一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可以按照系数从重处罚,建议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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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详情
    2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52号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汇泉新品湖酒店有限公司系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港口路999号的品湖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同时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也系该酒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淳安县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杭州模式”以来,当事人已在品湖酒店按规定设置了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因酒店尚处于试营业期间,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配置不足,监督存在纰漏,导致其员工在投放生活垃圾时未进行分类投放(将玻璃瓶等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将食品包装袋等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同时存在未将塑料袋、食品包装盒、纸巾等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情况。2021年3月29日10时22分,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城西中队在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次日8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1年3月30日9时,执法队员前往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到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鉴于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立案查处系第一次,故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修改)试行版第九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一次50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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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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