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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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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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执251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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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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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赵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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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735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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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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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吕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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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303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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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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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温爱金、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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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881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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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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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李顺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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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民终199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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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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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华娇与边罗销、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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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5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尹华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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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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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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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175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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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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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吕伟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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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1118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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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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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周文超、何标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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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122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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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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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任启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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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399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任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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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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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404民初1303号之二-公告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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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13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 龙国平 孙方超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鸿奕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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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303号之二孙方超(3708321994****3915):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国平、孙方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鸿奕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向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7800元;二、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因重新鉴定产生的车辆鉴定费5000元;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李法官、郑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7266399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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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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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670号之二-公告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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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67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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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670号之二李顺奎(5321291992****071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原审(2019)粤040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赔偿金额为6413.12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李法官、郑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7266399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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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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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670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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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67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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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670号之一李顺奎(5321291992****071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670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7278.12元;二、被告李顺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偿还已垫付医疗费人民币725.6元;三、被告李顺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人民币372.18元和停运损失人民币78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8元,由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8元,被告李顺奎负担人民币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联系人:李法官,蒋助理,王书记员电话:7793682,7793681,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湖大道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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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4 |
(2019)粤0404民初6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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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67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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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670号李顺奎(5321291992****071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670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有: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289.27元。1、其中粤CGJ175车辆维修费合计3240.6元,被告李顺奎承担2372.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承担868.42元。2、车辆停运损失费为2600元,被告李顺奎承担2180元(参照珠海市交通局-珠交字【2008】296号文件《关于落实出租小汽车承包费定价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第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包班班费标准,白班班费为310元/天,夜班班费为210元/天,一天的班费合计520元/天,车辆因事故被交警扣留了3天,维修2天,合计5天,因此车辆停运损失费为5*520元=2600元,按责任划分为(2600-2000)*0.3+2000=2180元),剩余部分4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柏安公司为李顺奎垫付的医疗费12868.67元,其中被告李顺奎应承担860.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应承担12008.0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李洪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王炜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李法官,蒋助理,王书记员电话:7793682,7793681,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湖大道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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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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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27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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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277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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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2778号李顺奎(5321291992****071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27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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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6 |
(2018)粤0404民初27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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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277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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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2778号李顺奎(5321291992****071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2778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有: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8709.27元;(1.其中粤CGJ175车辆维修费合计3240.6元,被告李顺奎承担2372.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承担868.42元;2.车辆停运损失费为2600元,被告李顺奎应承担2180元(参照珠海市交通局-珠交字【2018】296号文件《关于落实出租小汽车承包费定价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第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包班费标准,白班班费为310/天,夜班班费为210/天,一天的班费合计520/天,车辆因事故被金湾交警暂扣了3天,维修时间2天,合计5天,因此车辆停运损失费为5×520=2600元,按责任划分为(2600-2000)×0.3+2000=2180元),剩余部分420由原告自行承担。3.柏安公司为李顺奎垫付的医疗费12868.67元,其中被告李顺奎应承担860.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应承担12008.0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2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郭美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炜、吴彦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联系人: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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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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