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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22楼BC座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8
    • 送达公告 38

    法律诉讼2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仁寿恒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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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421民初88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仁寿恒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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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寿县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8-31
    2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四川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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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403执3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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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8-23
    3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杨仕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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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403执17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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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8-23
    4

    付方清、魏晓芬等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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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0民初700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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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6-30
    5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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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96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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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8-13
    6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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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403执1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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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4-02
    7

    四川震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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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5民初31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震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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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4-08
    8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四川杰邦普锐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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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403民初12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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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07
    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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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0执异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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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3-30
    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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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0执异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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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3-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川1011执1328号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0-20 详情
    2 (2020)川1402执952号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3 (2019)川1421执1135号 仁寿县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06-11 详情
    4 (2019)川0180执恢354号 简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17 详情
    5 (2019)川01执1381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08 详情
    6 (2019)川0105执恢113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07 详情
    7 (2019)川1402执190号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14 详情
    8 (2018)川0181执2134号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0-15 详情
    9 (2018)川0105执恢776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0-12 详情
    10 (2018)川0105执6001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24 详情

    送达公告3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1011民初1376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与被告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河、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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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011民初13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 被告- 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黄河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学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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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1376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与被告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河、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案的判决书。本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按月利率11.935‰计算,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9025‰计算);二、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河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黄成兵联系电话:0832—2210901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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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4
    2

    (2019)川01民初4582号原告杨惠诉被告戴丹(DAIDAN)与第三人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罗小辉、蒙照伟、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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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民初4582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杨惠 当事人-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戴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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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初4582号原告杨惠诉被告戴丹(DAIDAN)与第三人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罗小辉、蒙照伟、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日下午13: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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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3

    (2019)川01民初4498号原告罗春明诉被告戴丹(DAIDAN)与第三人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罗小辉、蒙照伟、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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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民初449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罗春明 当事人-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戴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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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初4498号原告罗春明诉被告戴丹(DAIDAN)与第三人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罗小辉、蒙照伟、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日下午13: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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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4

    (2019)川1403民初645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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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403民初6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被告- 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传金 蒲小平 宋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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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告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传金、蒲小平、宋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迁移新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140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截止2016年11月9日的手工计息133980元及复利(复利计算标准:以尚欠利息13398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99‰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该期限付清上述利息,则复利计算至上述利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传金、蒲小平、宋群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传金、蒲小平、宋群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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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5

    (2019)川1402民初2572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诉被告成都地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龚胜涛、张倩倩、盛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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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402民初25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被告- 成都地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龚胜涛 张倩倩 盛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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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402民初2572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诉被告成都地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龚胜涛、张倩倩、盛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编号为2014年乐商银眉分承字第132号商业承兑汇票借款本金4994568.5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诉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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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3
    6

    (2019)川1421民初1950号原告刘昆与被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第三人四川时代和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顺蓉、叶伟、赵德芳、杨泺琪、鲜晓波、蔡英、文豪、曹唯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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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421民初195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刘昆 当事人- 四川时代和信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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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1民初1950号原告刘昆与被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第三人四川时代和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顺蓉、叶伟、赵德芳、杨泺琪、鲜晓波、蔡英、文豪、曹唯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中止处置(拍卖)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环街680号1栋1单元22楼3号房产(监证:2596956);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仁寿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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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7

    (2018)川1011民初1376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与被告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河、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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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011民初13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 被告- 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黄河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学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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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1376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与被告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河、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联立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3号、川联立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9号)、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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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7
    8

    (2019)川1421民初1905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与被告蒋志军、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运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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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421民初19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 被告- 蒋志军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运筹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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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与被告蒋志军、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运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421民初19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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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9

    (2019)川1403民初928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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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403民初9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被告- 杨仕高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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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告杨仕高、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迁移新址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相关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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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10

    (2019)川0681民初1310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蔬菜研究所、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刘光基、李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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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681民初13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汉市蔬菜研究所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 刘光基 李胜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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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310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蔬菜研究所、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刘光基、李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蔬菜研究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2,962,859.84元及利息29,916.26元,逾期利息9,553,276.51元,合计:32,546,052.61元(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4日,实际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蔬菜研究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由被告蔬菜研究所承担;4、判令被告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刘光基、被告李胜秀对被告蔬菜研究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6: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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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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