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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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国土资双(监)罚【2018】48号 |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国土资双(监)罚【2018】46号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6月末开始占用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小河子村十二社集体土地建彩钢房、料棚、石料加工设备及运料道路。总占地面积为12790平方米,其中彩钢房建筑占地面积98平方米,建石料加工设备及运料道路所垫高推平的场地面积11774平方米,矿区东侧建的料棚占地面积918平方米。所占用土地12790平方米,其中3694平方米地类为有林地,8564平方米地类为旱地,532平方米地类为农村道路。所占用土地12790平方米,其中750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5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一般耕地,322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林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规划、地类证明4、违法用地照片等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790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98平方米的彩钢房;限期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18平方米料棚,恢复土地原状。3、对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旱地856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占用农村道路532平方米及占用有林地369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10677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履行。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张建丰电话:17678369208地址: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455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2018年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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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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