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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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三罚[2020]21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91号)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浙江禾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外购孔雀草和鼠尾草的花种直接销售给浙江花田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播种在其经营地块上的行为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购进的孔雀草和鼠尾草的销售,少缴2016年12月增值税11389.38元,2018年12月增值税8181.82元。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已经将该销售计入营业收入,应调减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1389.94元,调减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818.18元。因为该企业于2016年、2018年均为亏损,故由企业自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2016年5月31日,该公司于2015年12月属期增值税申报表中补申报不含税销售额129344.65元,补缴增值税3880.34元,未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公司于2015年资产负债表中申报实收资本(或股本)期初余额3000000.00元,期末余额15000000.00元,未对增加的12000000.00元实收资本缴纳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偷税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2446.27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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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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