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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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周足、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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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执30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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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1-23 |
2 |
俞国伟、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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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执300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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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02 |
3 |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包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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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4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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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24 |
4 |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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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4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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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08-12 |
5 |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俞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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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4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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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09-03 |
6 |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郑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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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5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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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9-03 |
7 |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刘克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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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4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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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9-03 |
8 |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叶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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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5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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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07-30 |
9 |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周姬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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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4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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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07-22 |
10 |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叶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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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5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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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09-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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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1022民初24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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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4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被告- 麻国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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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国金: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诉被告麻国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22民初24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及车位费总计1394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物业费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83元(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王群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香莲、何爱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何金多,定于2019年9月23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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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2 |
(2019)浙1022民初24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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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4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被告- 祝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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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伟: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诉被告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22民初24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及车位费总计8339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物业费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997元(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王群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香莲、何爱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何金多,定于2019年9月23日8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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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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