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余文广新罚字〔2017〕第16号 |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波住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8号楼305室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一案,经批准,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销售“云犀BOX”,开发上线运营“云犀直播”APP,为用户提供各类直播服务,直播内容含有歌、舞、曲艺等艺术表演。截至2017年6月17日止,共销售设备28台,取得经营收入102020元,但由于APP内直播范围内容较广,仅部分内容涉及违法经营,无法分割计算违法所得,且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已违反了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调查终结。我局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直播APP中含有歌、舞、曲艺等艺术表演内容;(2)《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广新检字﹝2017﹞第66号)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法行为;(3)《调查询问通知书》(杭余文广新调字﹝2017﹞第67号)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调查;(4)《责令改正通知书》(杭余文广新改字﹝2017﹞第67号)1份,证明我局于6月16日对你场所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要求;(5)行政案件证据(二)至(十九),内容为网络远程勘验截屏,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6)行政案件证据(二十)至(二十二),内容为现场检查情况;(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提取当事人的相关经营信息;(8)行政案件证据(一),内容为程文波的身份证信息,用于程文波身份的确认;(9)授权委托人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用于对姚某某身份的确认;(10)姚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对当事人相关违法经营事实的确认;(11)姚某某提供的“云犀BOX”销售数据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收入;(12)、姚某某提供的财务报表2份,证明当事人的经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