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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侬一科技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29号4幢2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香、侬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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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执2675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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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2-07
    2

    杭州苕源制粉机械设备厂、侬一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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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26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苕源制粉机械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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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07-14 2020-10-29
    3

    吴香与侬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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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5民初91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吴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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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03-30 2020-06-08
    4

    陈来阳、侬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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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民初943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陈来阳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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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6-18
    5

    廖雪嵩、侬一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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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执330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廖雪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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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2020-06-24
    6

    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侬一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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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执283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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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12-11 2020-06-24
    7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侬一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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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执276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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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11-01 2020-12-31
    8

    杭州苕源制粉设备厂与侬一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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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10民初13910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苕源制粉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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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09-27 2020-04-17
    9

    陈来阳与侬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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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民初415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陈来阳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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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05-21 2020-12-02
    10

    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侬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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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5民初33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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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03-29 2019-12-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05执2224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20 详情
    2 (2020)浙0105执2675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8-07 详情
    3 (2019)浙0105执3308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9-10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16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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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1654号 人事争议

    原告- 陈秀文 被告-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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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秀文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1)654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10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6-3号本委第二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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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2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2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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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239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吴枝锋 被告-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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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枝锋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239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缸儿巷15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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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3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2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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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239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吴枝锋 被告-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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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枝锋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239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6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缸儿巷15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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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8
    4

    (2020)浙0110民初126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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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265-1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苕溪制粉机械设备厂 被告-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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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265-1号侬一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苕溪制粉机械设备厂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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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5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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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3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张泽浩 尤育隆 宋东 廖雪嵩 阮斌斌 王闯 吴枝锋 巴为焱 张阳阳 胡宇俊 魏国强 陈玉铃 汪美华 钱玲强 陈文 孙世厅 俞立云 陈乾 被告-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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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文、陈玉铃、钱玲强、孙世厅、王闯、廖雪嵩、胡宇俊、张泽浩、尤育隆、汪美华、魏国强、俞立云、巴为焱、吴枝锋、阮斌斌、宋东、张阳阳、陈乾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013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3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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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8
    6

    (2018)浙0109民初138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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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13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鑫农盛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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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侬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801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鑫农盛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侬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3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侬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鑫农盛木制品有限公司价款431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侬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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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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