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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挥建筑

    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寿园813栋2单元6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余东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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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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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马光清、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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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马光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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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陈永彬与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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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陈永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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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贺绪强与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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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贺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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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云南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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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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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龚兴成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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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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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余东明与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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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余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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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陈永彬与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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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陈永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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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陈永彬与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陈永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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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张大林与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黄可攀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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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张大林
    重庆顾挥建筑模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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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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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3民初3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金鑫租赁服务部 被告- 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罗大义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372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金鑫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罗大义、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原告经营建筑设备的租赁服务,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顾挥云南分公司”)因滨江俊园工程项目与原告于2011年11月07日签订《租赁合同》,并授权唐祝春作为承办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顾挥云南分公司出租建筑设备并对租金单价、娇正费用及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发出设备后以《金鑫租赁站发料单》记载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建筑设备规格,数量,以《金鑫租赁站退料单》记载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信息,发、退料单均由顾挥云南分公司的授权代表及滨江俊园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发出日至返还日为实际租赁时间,返还时未按发料单记载数量返还的,视为继续租赁。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2月21日期间,顾挥云南分公司及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挥公司”)陆续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实际租赁物以发料单为准;自2012年11月06日开始返还,最后一批返还是2014年06月16日,尚有部分租赁物未返还。关于该合同履行情况及应付租金,原告与滨江俊园项目部即江苏中兴公司云南分公司项目部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昆明市盘龙区金鑫租赁服务部结算清单》。后,唐祝春与罗大义共同向原告出示《欠条》,载明共欠原告租金及未归还材料赔偿费共计2200000元整,分别由唐祝春与罗大义各向原告支付1100000元整。唐祝春已于2019年05月20日支付完毕所欠粗金,而罗大义于2020年01月22日保证2020年3月15日之前支付全部租金,但于2020年01月23日支付200000元后,剩余900000元至今未予支付,现清偿期限已截至,被告仍不支付,已对原告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设备的租赁费及未归还材料赔偿费共计900000元(大写:玖拾万元整);2、请求贵院判令五被告以上述金额即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03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为232772.05元:3、请求贵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因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4、请求贵院判令以上欠款由五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以上金额暂共计1132772.05元(大写:壹佰壹拾叁万贰仟柒佰柒拾贰元五分)。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九时三十分(2022年4月19日)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2-03-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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