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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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傅亮、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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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民终1129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傅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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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18 |
2 |
武向东、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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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民终1129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武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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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18 |
3 |
武向东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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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7民初157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武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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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1-02-18 |
4 |
傅亮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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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7民初15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傅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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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1-02-18 |
5 |
魏博、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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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终981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魏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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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10 |
6 |
武向东、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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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终981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武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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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10 |
7 |
傅亮、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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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终981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傅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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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10 |
8 |
武向东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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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7民初32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武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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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12-10 |
9 |
傅亮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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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7民初322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傅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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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12-10 |
10 |
魏博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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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7民初32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魏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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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12-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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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02民初5138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王洪波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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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民初51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被告- 王静 王洪波 任跃胜 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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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王洪波、任跃胜: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你们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260197元)、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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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2 |
(2018)冀0102民初426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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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2民初4261号 | -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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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任跃胜、王洪波、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冀0102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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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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