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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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市监行处字〔2021〕7号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3、4、5号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8,132.01元;2.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0.1倍罚款578.45元。罚没款合计:8,710.4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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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 | 详情 |
2 | 四市监行罚【2019】31号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18671.12元,对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数据超标排放一倍以上小时对应的环保电价款处以三倍罚款,金额为1090.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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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3 | 吉省价处〔2018〕13号 | 吉林省物价局 |
当事人: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双辽市辽西街电委法定负责人:祝文东联系方式:0434-7283001根据《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吉省价检〔2017〕69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3月14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3、4号机组环保设施超标排放小时数:二氧化硫超标排放16小时,对应脱硫电量164.17万千瓦时,对应脱硫电价款21,212.10元;氮氧化物超标排放32小时,对应脱硝电量297.01万千瓦时,对应脱硝电价款29,701.00元;烟尘超标排放121小时,对应除尘电量2021.41万千瓦时,对应除尘电价款40,428.20元。(其中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超标排放1倍以上19小时,对应的环保电价款35,938.10元)以上合计91,341.30元。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吉林省环保厅提供的各燃煤发电机组超限值排放情况核查数据、超标原因;从你单位提取的2016年度各机组《电气运行日志》、《生产日报表》、《电量结算发票》等证据材料为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2018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省价告〔2018〕22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18年5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吉省价退〔2018〕19号),责令你单位退还多收的价款91,341.30元。你单位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提出发电企业超限值时段所获多收价款的实际支付人为社会终端用户,无法退还,向本机关出具了《无法退还说明书》。根据吉林省环保厅对你单位3、4号机组超标原因作出的定性结论,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数据超标排放1倍以下及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数据超标1倍以上的情况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件第十五条“可以免于罚款”的规定。构成《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数据超标排放1倍以上情况为非主观人为因素导致,所造成的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进行整改,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你单位未按要求退还的违法所得91,341.30元。二、对你单位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数据超标排放一倍以上小时数对应的环保电价款处以一倍罚款,金额为35,938.10元。以上合计127,279.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27,279.40元如数上缴本机关财政罚没专户。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开户行:工行康平街支行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用途:22001罚没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吉林省物价局2018年6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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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详情 |
4 | 吉省价处[2016]18号 | 吉林省物价局 |
吉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省价处〔2016〕18号当事人: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地址:(略)法定负责人:(略)联系方式:(略)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00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7月5日至7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4号机组脱硫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小时数4小时,销售上网电量52.58万千瓦时,涉及脱硫电价款6835.40元。二、3号机组脱硝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小时数538小时,销售上网电量8072.9万千瓦时,涉及脱硝电价款807,290.00元;4号机组脱硝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小时数1734小时,销售上网电量26792.4万千瓦时,涉及脱硝电价款2,679,240.00元。以上涉及环保电价款共计3,493,365.40元。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省环保厅提供的《2015年脱硫电价机组超标小时数核定表》、《2015年脱硝电价机组超标小时数核定表》;从你单位提取的2015年度各机组分类情况月报表、计量点电量(分时统计)历史记录、各机组执行环保电价上网电量分项统计报表及电量结算单等证据材料为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11月11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省价告〔2016〕15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16年12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吉省价退〔2016〕8号),责令你单位退还多收的价款3,493,365.40元。你单位收到通知后,提出了发电企业超限值时段所获多收价款的实际支付人为社会终端用户,无法退还,向我机关出具了《无法退还说明书》。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配合检查,态度积极,且根据吉林省环保厅对你单位3号、4号发电机组超标原因作出的定性结论,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超限值排放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件第十五条“可以免于罚款”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进行整改,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你单位未按要求退还的违法所得3,493,365.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3,493,365.40元如数上缴我局财政罚没专户。户名:(略)开户行:(略)账号:(略)用途:(略)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吉林省物价局2016年1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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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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