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浙0602民初12233号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龚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602民初12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 龚万平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12233号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龚万平(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8****3636):本院受理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龚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2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龚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67000元;二、被告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以176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龚万平未付清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货款1287750元前,案涉16层螺旋CT设备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取回;四、驳回原告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30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2-27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