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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晟物流

    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路政罚〔2022〕1539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7日4时35分,浙B1C598/浙BW026挂牵引车(6轴)行经X043(横高线)高桥方向K3+1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62吨。1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月2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4日对栾光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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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4 详情
    2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673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1C598/浙BW026挂的车辆,于2019年11月19日08时0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12甬金高速东阳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0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26.0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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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6 详情
    3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13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1C598/浙BW026挂的车辆,于2019年11月04日08时1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天台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2.7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23.7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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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详情
    4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11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7G528/浙B79N8挂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2日22时2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临江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8.9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19.9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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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详情
    5 镇公路罚[2019]03(41)11974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11月15日,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Q398/浙BS919挂在X814330283沿海中线K44+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12日05时22分车号为浙B0Q398/浙BS919挂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83沿海中线K44+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6870千克,超限178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97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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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5 详情
    6 镇公路罚[2019]03(41)11967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11月15日,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7G528/浙B79N8挂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K38+8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1月13日07时00分车号为浙B7G528/浙B79N8挂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K38+8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4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7870千克,超限88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96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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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5 详情
    7 镇公路罚[2019]03(41)11973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11月15日,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Q398/浙BS919挂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K38+8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1月16日06时06分车号为浙B0Q398/浙BS919挂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K38+8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8220千克,超限192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97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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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5 详情
    8 镇公路罚[2019]03(41)11966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G528/浙B79N8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10月06日05时00分车号为浙B7G528/浙B79N8挂的车辆行驶在X231330281329复线K1+3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4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7960千克,超限89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9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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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5 详情
    9 镇公路罚[2019]03(41)11970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11月15日,宁波扬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C598/浙BW026挂在S320骆亚线K29+3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0月26日22时41分车号为浙B1C598/浙BW026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K29+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840千克,超限28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97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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