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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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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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827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 陈明江 被告- 深圳市俊辉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汉能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季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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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四季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江与被告深圳市四季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俊辉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汉能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已判决。因原告陈明江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需向你们送达该上诉状副本,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1、撤销(2021)粤0307民初3082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改判被上诉人退还货款2674元,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26740元;3、改判一审诉讼费用和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随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一并迳付上诉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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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2 |
(2021)粤0307民初308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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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827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俊辉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季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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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四季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江与被告深圳市四季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俊辉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汉能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陈明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明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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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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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827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 陈明江 被告- 深圳市俊辉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汉能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季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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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四季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江与被告深圳市四季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俊辉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汉能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陈明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明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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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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