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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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苏金朝、巫纪芬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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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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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苏金朝、巫纪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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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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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湖州龙喜百货有限公司、浙江百川世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盛晓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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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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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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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苏金朝、巫纪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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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063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金朝 巫纪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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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金朝、巫纪芬: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0638号原告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苏金朝、巫纪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10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金朝、巫纪芬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湖州龙喜百货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借款本金22747359.06元及暂计至2015年10月9日利息586961.09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352元,由被告苏金朝、巫纪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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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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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苏金朝、巫纪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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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063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金朝 巫纪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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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金朝、巫纪芬: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0638号原告湖州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苏金朝、巫纪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补充新证据等材料。补充的新证据材料有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及EMS邮寄凭证、竞价确认函、支付凭证、债权转让公告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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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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