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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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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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720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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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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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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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3民初4294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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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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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普霞与安宁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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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民初2725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杨普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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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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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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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3民初1623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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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8-06-14 |
5 |
李书焕与四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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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71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书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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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3-22 | 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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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向荣与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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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6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向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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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9-15 | 2016-12-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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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6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向荣 被告- 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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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 G68 | 2016-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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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51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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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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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113号上诉状,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审案件诉讼费及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撤销(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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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2 |
(2020)粤0305民初51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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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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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公共空间使用费213380元;二、被告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公共空间使用费1776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1.78元,由原告负担15998.78元,由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17元,由被告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708元,由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5元,由被告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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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3 |
(2020)粤0305民初51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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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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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公共空间使用费305780元;二、被告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公共空间使用费1776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1.78元,由原告负担15998.78元,由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17元,由被告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708元,由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5元,由被告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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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4 |
(2020)粤0305民初51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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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当事人-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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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四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返还侵占的友邻公寓公共空间并赔偿原告友邻公寓公共空间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86353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的合理支出;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4、四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3月2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112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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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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