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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居科技

    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二十三层232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哲第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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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8民初4347号 名誉权纠纷

    原告-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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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29
    2

    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昊居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李柏晓、陈帅杰、广东优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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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16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昊居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李柏晓
    陈帅杰
    广东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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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0-12-29
    3

    滕启健与郭长福、南宁天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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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9民初27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滕启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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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19-09-30 2019-12-04
    4

    王清梅、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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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6142号 劳动争议

    原告-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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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9-08-26 2020-11-27
    5

    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虢迎宾、中山市优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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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40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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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8-11-28 2019-10-11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桂0109民初27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滕启健 被告- 郭长福 南宁天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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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G63 2019-10-13
    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滕启健 被告- 南宁市天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郭长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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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G38 2019-05-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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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40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优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虢迎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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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虢迎宾、中山市优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虢迎宾向原告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6664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66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至2017年8月25日止;以266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8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优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虢迎宾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优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虢迎宾追偿;三、驳回原告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虢迎宾、中山市优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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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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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40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优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虢迎宾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4084号原告广西优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3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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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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