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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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剑均纺织有限公司与张爱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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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州剑均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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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12872苏州剑均纺织有限公司与张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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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剑均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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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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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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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28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剑均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张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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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林: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剑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87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承办人:吴卫忠电话:0512-63562514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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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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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28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剑均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张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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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剑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8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承办人:吴卫忠电话:0512-63083198/63562514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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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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