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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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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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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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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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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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铭、胡国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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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0民初39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卢铭 胡国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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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铭:本院受理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铭、胡国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30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卢铭、胡国宏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钢筋货款242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货款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1.00元(已经减半),由被告卢铭、胡国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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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 2 |
原告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兰生、赖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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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0民初12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兰生 赖玉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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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兰生(362131195909260338)赖玉英(362131196301020322)本院受理原告宁都县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30民初125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承办法官:赖晓龙电话:079772967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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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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