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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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鹏、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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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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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贺慧珍与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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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贺慧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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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刘鹏与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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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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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于晓川与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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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于晓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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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玉清与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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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玉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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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曾凡琼与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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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曾凡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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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菊泽与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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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向菊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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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孙光德与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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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孙光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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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丁仕玉与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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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丁仕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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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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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722执444号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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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722民初2392号原告孙光德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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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23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孙光德 被告- 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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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2392号原告孙光德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借款348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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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2 |
(2018)川1722民初2395号原告于晓川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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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23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于晓川 被告- 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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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2395号原告于晓川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借款116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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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3 |
(2018)川1722民初2390号原告刘鹏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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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23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鹏 被告- 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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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2390号原告刘鹏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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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4 |
(2018)川1722民初2394号原告向菊泽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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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23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向菊泽 被告- 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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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2394号原告向菊泽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借款348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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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5 |
(2018)川1722民初2393号原告曾凡琼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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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2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曾凡琼 被告- 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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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2393号原告曾凡琼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借款116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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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6 |
(2018)川1722民初2396号原告李玉清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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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23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玉清 被告- 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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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2396号原告李玉清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借款116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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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7 |
(2018)川1722民初2397号原告丁仕玉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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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23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丁仕玉 被告- 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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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2397号原告丁仕玉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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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8 |
(2018)川1722民初2398号原告贺慧珍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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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2民初23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贺慧珍 被告- 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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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2民初2398号原告贺慧珍与被告四川九五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会文、第三人牟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借款232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下午16: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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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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