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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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19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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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19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被告- 重庆盟汇康商贸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重庆盟汇康商贸有限公司 聂国新 重庆汇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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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1948号重庆汇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被告重庆盟汇康商贸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重庆盟汇康商贸有限公司、聂国新、重庆汇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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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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