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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剑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莲花街8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尚正义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维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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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20执28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尚正义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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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26 2021-02-18
    2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程千、胡钧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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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6执83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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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09
    3

    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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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民申34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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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6-02 2020-06-30
    4

    重庆景颐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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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20民初3722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景颐通讯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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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02 2020-06-09
    5

    尚正义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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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20民初2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尚正义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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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01 2020-06-18
    6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凯化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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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8民初29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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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9-07-18 2019-07-31
    7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汤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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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民终24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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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3 2019-09-18
    8

    郑智文与郑东秋、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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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民初329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郑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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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29 2019-07-02
    9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程千、胡钧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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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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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8-09-17 2019-07-29
    10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婧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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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3民初30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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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18-08-31 00:00:00 2018-12-25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汤轩 胡钧陶 张皓 程千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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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2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汤轩 胡钧陶 张皓 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程千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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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4-10
    3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汤轩 胡钧陶 张皓 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程千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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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7-10-23
    4 (2017)渝0108民初2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罗凯化 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汤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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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传票等材料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7-08-10
    5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汤轩 胡钧陶 张皓 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程千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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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7-06-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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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汤轩 胡钧陶 张皓 程千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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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6民初6147号汤轩、胡钧陶、张皓、程千: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轩、胡钧陶、张皓、程千、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汤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截至本案判决前为1700万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按2%/月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钧陶、张皓、程千、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于第一项债务,原告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2号负2层(211个车位)的不动产(212房地证2015字第21693号)和坐落于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2号附12号的不动产(212房地证2014字第10688号)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汤轩负担,被告胡钧陶、张皓、程千、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付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30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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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30
    2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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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汤轩 胡钧陶 张皓 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程千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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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6民初6147号汤轩、胡钧陶、张皓、程千: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轩、胡钧陶、张皓、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程千、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7)渝01民辖终2097号民事裁定书(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等法律文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已于2017年6月12日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答辩期、举证期限均已届满,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3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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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3
    3

    (2017)渝0108民初29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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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8民初2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罗凯化 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汤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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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8民初2914号罗凯化、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本院受理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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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0
    4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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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6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汤轩 胡钧陶 张皓 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程千 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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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6民初6147号汤轩、胡钧陶、张皓、程千: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轩、胡钧陶、张皓、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程千、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汤轩支付原告截止2017年4月25日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10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以2%/月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为510万元;二、判令被告胡钧陶、张皓、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程千对被告汤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优先偿还被告汤轩所欠原告本金、利息等全部费用;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所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17)渝0106民初6147号民事裁定书(主文:一、驳回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驳回被告重庆市金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开庭前不再另行指定举证期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2日 收起

    ... 展开
    2017-06-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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