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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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黄衍贵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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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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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高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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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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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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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异148号之一公告裁定海南高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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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异1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观水 海南高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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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异148号之一海南高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高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观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金弟对本院执行的位于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地下一层车库299号(不动产权证号:HK141350)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张金弟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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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 |
(2021)琼0108执异148号公告裁定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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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异1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观水 海南高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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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异148号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高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观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金弟对本院执行的位于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地下一层车库299号(不动产权证号:HK141350)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张金弟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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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2021)琼0107民初20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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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20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黄衍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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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2066号黄衍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衍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天,自答辩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云龙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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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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