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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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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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42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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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20-01-01 |
2 |
诚毅博大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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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诚毅博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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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1 | 2018-04-30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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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375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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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16 | 2018-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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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张国源,何笑娴,张武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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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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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5-11-17 | 2016-09-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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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诚毅博大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 张铭昌 张洁梅 张振祥 冼秀枝 张武广 陈绮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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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4-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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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执423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9 | 详情 |
2 | (2016)粤0604执375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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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民初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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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诚毅博大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 张铭昌 张洁梅 张振祥 冼秀枝 张武广 陈绮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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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0号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张铭昌、张洁梅、张振祥、冼秀枝、张武广、陈绮玲:本院受理原告诚毅博大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张铭昌、张洁梅、张振祥、冼秀枝、张武广、陈绮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435,073.08元(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实际利息、罚息和复利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所有款项之日止),以上合计13,435,073.08元;二、判令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三、判令原告对张洁梅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4号楼202(产权证: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3003801号)抵押物在最高额债权13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张铭昌、张洁梅、张振祥、冼秀枝、张武广、陈绮玲对以上第一、二项债务在1400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等)全部由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张铭昌、张洁梅、张振祥、冼秀枝、张武广、陈绮玲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罗凯原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亦民、禤敏婷组成,书记员由吴文楚担任。本案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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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
2 |
(2016)粤0604执3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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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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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375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张国源、何笑娴、张武广、陈绮玲、张铭昌、张洁梅、何玉碧、何迪: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张国源、何笑娴、张武广、陈绮玲、张铭昌、张洁梅、何玉碧、何迪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拍卖被执行人何玉碧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11号铺位,被执行人何笑娴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12号铺位,以及被执行人何迪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73号高明碧桂园凌波雁影六街18号。估价报告编号为信评(B)170302037号,评估价分别为84万元、92万元、338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上述估价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书的结果有异议,请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邮编:528200承办人:赵昌斌联系电话:8321774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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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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