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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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张旭庆、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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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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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张旭庆、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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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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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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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杭余执民字第01161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2-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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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502民初38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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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8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张旭庆 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沈兰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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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庆、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沈兰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庆、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沈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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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2 |
(2017)浙0502民初38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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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8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张旭庆 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沈兰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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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庆、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沈兰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庆、浙江汉赋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沈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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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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