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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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金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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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5931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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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30 |
2 |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楠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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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593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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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3-01 |
3 |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品酒客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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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379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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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1-20 |
4 |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裴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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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593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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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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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品酒客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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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53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顺德品酒客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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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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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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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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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1-12 |
7 |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和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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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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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2-25 |
8 |
李小芬、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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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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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2-25 |
9 |
鲍馨利、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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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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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2-25 |
10 |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皇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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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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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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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7915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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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79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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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7915号彭智勇:上诉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791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1.1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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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2 |
(2019)粤03民终7915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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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79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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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7915号彭智勇:上诉人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法庭调查传票。本院定于2019年5月29日10点1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沈炬、审判员易静、审判员郑寒江;书记员:赵怡欣。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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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3 |
(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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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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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之二彭智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述状。原告的上诉请求是:1、维持(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第一项判决;2、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判决;3、上诉人有权没收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80,000元作为违约金且合同保证金不得抵扣租金;被上诉人支付合同项下欠缴的租金、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65,113.20元(计至2017年4月10日),相关滞纳金应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计至实际支付之日;4、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钟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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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4 |
(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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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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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之一彭智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智勇签署的《租赁合同书》已解除;二、被告彭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77274.67元、管理费107838.5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详见判决附表);三、被告彭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66.66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18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924元,被告负担526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钟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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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5 |
(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彭智勇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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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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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151号彭智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喜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合同已解除,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保证金18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租金、管理费及滞纳金共计856110元(暂计至2017年4月10);3、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使用费1287000元(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7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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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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