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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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李小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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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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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华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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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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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华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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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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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黄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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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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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瑞凤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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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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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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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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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刘陈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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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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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林业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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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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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谭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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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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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杨建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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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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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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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12民初12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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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2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王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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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王艳: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2186号民事判决书等。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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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2 |
(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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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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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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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3 |
(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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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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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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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4 |
(2021)浙0212民初87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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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873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陈瑞凤 潘行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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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凤、潘行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瑞凤、潘行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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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5 |
(2021)浙0212民初12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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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2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王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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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12186号王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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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6 |
(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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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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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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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7 |
(2021)浙0212民初113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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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13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罗国友 刘陈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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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11349号罗国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陈芳、罗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2021年9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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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8 |
(2021)浙0212民初87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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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陈瑞凤 潘行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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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凤、潘行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瑞凤、潘行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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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9 |
(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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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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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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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10 |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被告郭胜、林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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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6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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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6675号郭胜、林银平: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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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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