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横工商工商处字〔2018〕第48号 | 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山分局 |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对该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罚款:50元(伍拾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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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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