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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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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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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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云南顺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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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顺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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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北京环宇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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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环宇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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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丹丹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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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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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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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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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职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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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职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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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云南顺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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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顺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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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成鹤松与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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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成鹤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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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东羊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风中路分社与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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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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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优耐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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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优耐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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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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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91执99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1 | 详情 |
2 | (2022)粤0391执58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08 | 详情 |
3 | (2022)粤0391执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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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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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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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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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2 |
(2022)粤0391执19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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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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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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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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