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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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市监工商案字〔2017〕第62号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竺益明开设的嵊州市金庭镇益明馒头店经营面积2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从事餐饮服务。小餐饮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之规定,符合小餐饮店的认定要求。 当事人竺益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四)、(六)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之规定,属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无三防设施、对餐饮具不消毒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罚款1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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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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