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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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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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2646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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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12 | 2018-08-15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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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214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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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8-08-28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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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21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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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8-08-22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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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215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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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8-08-22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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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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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25 | 2017-12-30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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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21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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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22 | 2018-08-22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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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21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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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8-08-22 |
8 |
程小夫与浙江明日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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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43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程小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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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2 | 2017-09-29 |
9 |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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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9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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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7-06-30 |
10 |
浙江明日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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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异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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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30 | 2017-06-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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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台温执民字第02260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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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2民初42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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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李春友 杨夏芬 李扬 李美赞 陈桂花 陈萍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叶云明 许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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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73号判决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4273号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李扬、李美赞、陈桂花、陈萍、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叶云明、许超: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李扬、李美赞、陈桂花、陈萍、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叶云明、许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7155元。二、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复利14839.02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适用的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5071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适用的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李美赞对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李美赞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杨夏芬对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夏芬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就被告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温州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205室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不超过6180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就被告李春友名下位于温州市竹园新村3幢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不超过1951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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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
2 |
送达公告-(2017)浙1081执20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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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059号 | - |
当事人- 杭州浙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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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1081执2059号本案当事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告知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美赞在古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美赞在杭州浙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三、冻结被执行人李美赞在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特此公告2017年4月10日承办人:林文波;联系电话:0576-86128933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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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
3 |
(2016)浙0102民初42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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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古今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李春友 杨夏芬 李扬 李美赞 陈桂花 陈萍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叶云明 许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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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73号开庭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4273号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李扬、李美赞、陈桂花、陈萍、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叶云明、许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332623********5631)、杨夏芬(332623********5605)、李扬(332623********5599)、李美赞(332623********0022)、陈桂花(332623********6281)、陈萍(332621********0307)、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叶云明(332623********0132)、许超(332621********017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42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8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陈佳电话:8675293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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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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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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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美赞 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李春友 杨夏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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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25号判决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4225号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利息40486.11元,罚息852428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的罚息以所欠贷款本息之和10040486.11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行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李春友、杨夏芬、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及(2016)浙010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不超过6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春友、杨夏芬、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就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207室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以及(2016)浙010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324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就被告李美赞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7层2座1702室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以及(2016)浙0102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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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
5 |
(2016)浙0102民初427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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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美赞 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李春友 杨夏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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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71号判决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4271号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719283.22美元,利息34260.8美元,以及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106340.5美元、复利1126.7美元,并支付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罚息(以所欠本金与利息之和即1753544.02美元为基数,按美元三个月的Libor利率基础上浮400Bps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分别对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以及(2016)浙01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就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温州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207室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以及(2016)浙01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324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就被告李美赞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7层2座1702室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杭州古今进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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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
6 |
(2016)浙0102民初42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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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李春友 李美赞 李扬 古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古今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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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48号判决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4248号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李美赞、李扬、古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古今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李美赞、李扬、古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古今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古今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120000元,支付利息379852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74998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02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古今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李美赞、李扬分别对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李美赞、李扬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就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万元(万股)股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实现了上述质权后,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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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
7 |
(2016)浙0102民初42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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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古今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李春友 杨夏芬 李扬 李美赞 陈桂花 陈萍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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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73号开庭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4273号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李扬、李美赞、陈桂花、陈萍、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332623********5631)、杨夏芬(332623********5605)、李扬(332623********5599)、李美赞(332623********0022)、陈桂花(332623********6281)、陈萍(332621********0307)、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42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陈佳电话:8675293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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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
8 |
(2015)杭下商初字第5499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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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5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 李春友 杨夏芬 李扬 李美赞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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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5499号之二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李扬、李美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你们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律师代理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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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9 |
(2016)浙0102民初422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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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美赞 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李春友 杨夏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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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4225号开庭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4225号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42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承办人:乔娇电话:86752950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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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
10 |
(2015)杭下商初字第549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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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5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 李春友 杨夏芬 李扬 李美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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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5499号之一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李扬、李美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李春友、杨夏芬、李扬、李美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36290000元、利息456329.11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2月9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为止);二、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三、若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有权以被告李春友、杨夏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五云西路8号玫瑰园月弦苑3幢房产折价、拍卖或以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李春友、李扬、李美赞对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李春友、李扬、李美赞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六年九月八日本公告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承办法官:金宁联系电话:0571-88166809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您的申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已经生效或者二审裁判文书。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这里要特别提醒您,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我们对你的申请就无能为力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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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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